索引号 | XXGK-2017-005061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12 |
标题 | 乾国土资告字【2017】14号 |
乾国土资告字【2017】14号 乾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姜村镇姜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小组: 根据省政府陕政土批[2017]23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姜村镇姜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3.3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倍数10倍,补偿标准为33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倍数19.8倍,补偿标准64.5万元/公顷。园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乾政办发(2003)2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1.2万元/公顷;成园果树9.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姜村镇姜村征地补偿安置费为57.55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采用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的方法。 六、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我县按每亩1万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入社保资金专户,按照《乾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贴实施意见》(乾政办发〔2015〕2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在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乾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祝强伟 联系电话:029-35521030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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