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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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7-007655 陕政办发〔2017〕93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促进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陕西省促进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 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我省投资环境开放度、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对利用外资政策的宣传与解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监管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陕投资。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不断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结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依据国家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及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陕投资设立地区总部。各市(区)可依法依规出台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研发中心及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可利用已经设立的政府类引导基金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落地给予支持。各市(区)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积极承接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鼓励各市(区)制定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配套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不断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国家级开发区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调区、扩区。鼓励开发区通过品牌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展跨区域招商合作。(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省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积极做好公安部出入境七项措施和我省五项便利外国人签证居留措施的复制推广和实施工作。(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外专局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外专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全面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性和政策性文件,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地、各部门要逐步清理或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全省产业布局和延伸产业链,精心策划外资招商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落地跟踪服务机制。将我省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已入库项目,确保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利用外资重点县(市、区)、开发区每年为储备项目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各市(区)及时制定本地吸引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十九)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试点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自贸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二十)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外资以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方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省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积极推动我省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高端要素。(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二十一)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省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二)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创新保税研发新模式,促进外资研发投入。(西安海关、陕西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三)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严格兑现对境外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未兑现承诺或未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及时制定落实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


信息编辑:[刘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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